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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施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
各委托代理单位:
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《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》杭政办[2006]43号文件通知,从2007年1月1日起,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和在职人员,自动纳入在职门诊统筹,从2007年元旦起享受在职门诊统筹待遇。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镇基本医保的,办理相关手续后,从次月起享受在职门诊统筹待遇。
文件同时规定,在职人员门诊统筹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,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,单位按月缴纳2.5%的在职人员门诊统筹费;在职职工按月缴纳2%的门诊统筹费,由单位代扣代缴。
本公司按照文件精神,从2007年1月起,将各委托代理单位员工的门诊统筹费统一纳入各类社保代缴范围,详细发生费用情况请核对本公司制作的缴费清单。如有问题,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系。
特此通知
附件:
《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》杭政办[2006]43号文件
杭州江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
2006.12.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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